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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8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朱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