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87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朱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