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周隽与蒋春梅、第三人陈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隽,蒋春梅,陈雨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469号原告:周隽,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春梅,女,汉族,住无为县。第三人:陈雨,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隽诉被告蒋春梅、第三人陈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周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蒋春梅转让给第三人陈雨的位于无城鞍子巷商住楼201室及无城富康园1栋由东向西第8间门面房及206号营业房。原告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无城鞍子巷商住楼B栋201室及无城西大街富康园1栋由东向西第8间门面房及206号营业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姗姗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晓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