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6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锦芬,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海利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9元,减半收取3974.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