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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6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锦芬,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海利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9元,减半收取3974.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