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XX猛与谢广强、祝国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猛,谢广强,祝国勇,陈松军,宫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XX猛,男,汉族,莘县四通物流经理。被告谢广强,男,1984年6月27日出,汉族,莘县公安局干部。被告祝国勇,男,汉族,莘县物价局职工。被告陈松军,男,汉族,莘县电业公司职工。被告宫现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XX猛诉被告谢广强、祝国勇、陈松军、宫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葛士俊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