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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刑核1139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峻良犯拐卖妇女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陈峻良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核1139099号被告人陈峻良,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肆业,农民,住乐至县凉水井乡翻水孝义村*组。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崇州监狱服刑。指定辩护人杜伟,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李楠,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峻良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资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峻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与原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案核准。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了陈峻良的辩护人关于“陈峻良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有从轻、减轻情节;该次犯罪重新被起诉,致陈刑期延长,对被告人不公平”的辩护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1994年9月,被告人陈峻良伙同他人以做药材生意为由,将被害人干某、曾某某、林某某骗至山西省大同市后,分别卖与他人为妻。同年12月,干某、曾某某、林某某被解救。1995年5月,陈峻良被抓获,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陈峻良脱逃。另查明,被告人陈峻良于2015年2月28日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容审查处理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表,移交接收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干某、曾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康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峻良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峻良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依法惩处。对陈峻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罪行,原判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符合法律的规定。辩护人所提“该次犯罪重新被起诉,致陈刑期延长,对陈不公”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陈峻良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意见,原判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32号以拐卖妇女罪、运输、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峻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平会代理审判员  唐小鸿代理审判员  卢 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