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小军与被执行人王长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军,王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44号申请执���人贾小军,男。被执行人王长华,男。申请人贾小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长华归还借款42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长华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长华在长武县工商银行有工资帐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满后,扣划王长华在长武县工商银行6222082604000613921的账户存款18750元。本院对王长华的工资帐户继续冻结。同时,本院执行郭维锋与王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根据案件标的按比例进行分配,故贾小军与王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给付贾小军案件款875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贾小军,申请执行人贾��军同意待冻结期满后另行申请执行。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4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