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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巫显明与程洪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显明,程洪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461号原告巫显明。被告程洪明,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蓝天家苑4幢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19740510521X)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显明与被告程洪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显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巫显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