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白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3民初72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某甲,男,汉族,系原告白某某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调解。委托代理人齐某,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调解。被告白某乙,男,汉族。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白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张有、齐晶及被告白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4年中达焦家沟煤业公司因开采煤矿征用原告所在村委的土地,原告分得土地补偿款47305元。原告自2012年至今因刑事犯罪一直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所以无法亲自领取该土地补偿款。2015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擅自将属于原告的土地补偿款领走,原告得知此事后,从狱中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要求其将领取的土地补偿款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始终找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4730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某乙辩称:白某某的征地款是其领走了,但当时领钱是村干部和乡政府干部都说是一大家子由一个人来代领,其父母离婚了,白某某当时正在监狱服刑,所以其就将白某某的钱领的给其母亲冯云云,当时还有其三爸白三有、姑姑白小叶在场,其母亲还给其打了一张收条。原告白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子长县安定镇唐家川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白某乙领了原告白某某的征地款47305元;2、子长县安定镇财政所领款证明三份,证明被告白某乙分三次领走了白某某的征地款47305元。被告白某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子长县安定镇唐家川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无异议,对子长县安定镇财政所的领款证明有异议,这三张表上其并没有签字,且领款卡号也不对,但是领了白某某47305元是事实。被告白某乙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子长县安定镇唐家川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领征地款时白某某在监狱服刑,唐家川村委和安定乡政府干部让其给白某某代领征地款;2、收条一支,证明白某乙将白某某的征地款领走后交给其母亲冯云云。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对被告白某乙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白某某提供证据的认定:经质证被告白某乙对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无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对第2份证据安定财政所的三份领款单,被告白某乙称其并未签字,且领款的银行账号错误,但其领走白某某47305元是事实。经审查,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对被告白某乙提供证据的认定:经质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白某乙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相一致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4年中达焦家沟煤业公司在原、被告所在的村委唐家川村开采煤矿,征用唐家川村委的土地,并给村民相应的土地补偿款。村委会让每户派一人领取全家的土地补偿款,原告白某某应分土地补偿款47305元,因原告白某某当时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无法亲自领取该款,被告白某乙代表其父母、白某某和其全家领取了中达焦家沟煤业公司给付的土地补偿款,且未征得原告白某某的同意将白某某的土地补偿款给了其母亲冯云云,冯云云给白某乙出据了一支47300元的收条。后经原告多次打电话向其母及被告索要该土地补偿款未果形成诉讼。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白某乙将原告白某某的征地补偿款47305元领走后,未能将该款返还原告,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白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某某征地补偿款473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白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 鹏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瑶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