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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峰与张红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峰,张红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738号原告郑峰,男,1983年3月9日生,满族,司机,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张红莉,女,1987年8月2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锋诉被告张红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孟 熙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那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