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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440号原告薛某甲。被告薛某乙。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