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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庆孝与王秀花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庆孝,王秀花,韩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54号申请人:黄庆孝,男,汉族,现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黄昌刚,男,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王秀花,女,系吉EJ31**号面包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韩玉峰,系吉EJ31**号面包车所有人。申请人黄庆孝为了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秀花驾驶的吉EJ31**号面包车以扣押(保全金额6,000.00元),并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秀花驾驶的吉EJ31**号面包车,或提存人民币6,000.00元。在本院扣押期间,权利人对上述车辆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等改变所有权或限制所有权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红兵审判员  贾文戈审判员  马宏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雪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