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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赖春芳、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芳,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798号被告赖春芳,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苏亮辉,男,成年,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怡和商厦。法定代表人邹文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春芳与被告龙岩市怡和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春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赖春芳负担。审判员 罗  婷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欢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