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张兴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英,张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秀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英,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张兴彬,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中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英、张兴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0元,目前尚未偿还。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兴彬有皖M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兴彬所有的皖M号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的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