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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执监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岩朱江曹雪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朱江,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监38号申请执行人:张岩,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江,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世纪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张岩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江、曹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结此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监督并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通河县人民法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能执结此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岩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江、曹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通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宗卷材料移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荆长新代理审判员  张哲浩代理审判员  郑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