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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洋、潘俊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洋,潘俊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122号申请人:陈洋,男,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申请人:潘俊,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申请人陈洋、潘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洋、潘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洋于2016年4月14日前赔偿潘俊车辆维修费共计31499元整(陈洋已赔付潘俊31000元,余下499元于4月14日前付清);二、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