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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莎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莎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420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663-7。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叶莎莎,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莎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