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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大榭开发区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大榭开发区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孙元杰,徐耀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964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号。负责人:董志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雷琪,该支行员工。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金城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徐耀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环山路**幢。法定代表人:孙金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金科。被告:孙元杰。被告:徐耀明。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中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孙金科、孙元杰、徐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