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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江兴波与江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兴波,江济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江���波,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江济田,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兴波与被执行人江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济田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有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江兴波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江济田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