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与洪晓燕劳动争议2016民终9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洪晓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姚维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晓燕,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盛德公司”)与被上诉人洪晓燕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洪晓燕于2013年1月4日入职嘉禾盛德公司处,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嘉禾盛德公司与洪晓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劳动合同在2015年1月3日期满后,嘉禾盛德公司没有与洪晓燕续签劳动合同,洪晓燕继续在嘉禾盛德公司处工作。从2015年2月1日开始,嘉禾盛德公司没有支付洪晓燕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洪晓燕于2015年4月16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嘉禾盛德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2015年4月10日,嘉禾盛德公司向某晓燕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是公司项目不能按计划推进,项目牌完全停工状态已一年多时间。洪晓燕最后工作至2015年4月16日。经查,2013年12月23日,由嘉禾盛德公司承建的广州国际汽车配件展贸中心项目经市政府决定停工,此后嘉禾盛德公司业务未能开展,经营发生困难。洪晓燕于2015年4月16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16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即本案嘉禾盛德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即本案洪晓燕)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9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的加付补偿金9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88.5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5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嘉禾盛德公司已于2015年6月19日向某晓燕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洪晓燕确认拖欠工资已支付完毕。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电子回单、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嘉禾盛德公司从2015年2月1日开始拖欠洪晓燕的工资,洪晓燕于2015年4月16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嘉禾盛德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嘉禾盛德公司迟至2015年6月19日才支付,属于逾期支付,洪晓燕要求嘉禾盛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嘉禾盛德公司与洪晓燕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嘉禾盛德公司与洪晓燕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3日期满后,嘉禾盛德公司应及时与洪晓燕续签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从次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嘉禾盛德公司没有与洪晓燕续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从2015年2月4日开始向某晓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结合洪晓燕的工作时间,减去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后,嘉禾盛德公司还应向某晓燕支付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88.5元(计算公式:3500元/月÷21.75天/月×18天+3500元/月+3500元/月÷21.75天/月×13天)。双方确认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已支付完毕,原审法院不再予以处理。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洪晓燕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洪晓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88.5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洪晓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50元;四、驳回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嘉禾盛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嘉禾盛德公司上诉意见称:一、嘉禾盛德公司依法投标后成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的公司。因工作需要,嘉禾盛德公司与洪晓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2013年12月23日,嘉禾盛德公司承建的广州国际汽车配件展贸中心项目因广州政府决定而停工,至公司项目被终止而结业,故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公司在2015年2月份才未支付工资,因为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意愿,因为公司当时已经停工1年半,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工资是正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延续的,公司已经没有业务了,无需劳动者继续在岗位工作,就没有发放工资。为体谅洪晓燕的困难,嘉禾盛德公司承担额外义务,作出“停业期间,洪晓燕不管是否有善后具体工作,嘉禾盛德公司均每月足额发放约定工资,支付五险一金”的义举。合同期满后,在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前提下,劳动关系本应自动终止。洪晓燕为获取非法利益滞留公司,嘉禾盛德公司迫于无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至2015年4月16日才办理交接手续。白云区劳监部门认定不准。二、原审判令嘉禾盛德公司赔偿改正指令书后2个月延误工资100%的9000元赔偿金有误。洪晓燕于2015年1月3日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与嘉禾盛德公司也无事实劳动关系。三、由于政府原因停业施工,各项工作均中断,洪晓燕自2015年1月3日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然解除或终止。如果作为有效合同延续劳动者与公司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合同,对于此中发生的交接方案,应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不能按照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处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已向某晓燕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本案诉讼费由洪晓燕负担。被上诉人洪晓燕答辩称:未收到嘉禾盛德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嘉禾盛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嘉禾盛德公司是否应承担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的责任。嘉禾盛德公司主张其与洪晓燕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3日到期,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故其无需支付2015年2-4月份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对此,首先,嘉禾盛德公司主张洪晓燕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3日期满终止,但嘉禾盛德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依法终止了与洪晓燕的劳动关系并履行了相关的法定义务。其次,嘉禾盛德公司直至2015年4月10日才向某晓燕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书面劳动合同到期之日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洪晓燕有无继续在嘉禾盛德公司处工作,嘉禾盛德公司作为管理方对此应举证证实,但嘉禾盛德公司未能证实,嘉禾盛德公司只是以项目停工,经营困难为由主张欠发工资,且劳动监察部门亦对嘉禾盛德公司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故嘉禾盛德公司关于不拖欠洪晓燕工资不应支付洪晓燕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嘉禾盛德公司主张欠发工资的理由为公司经营困难,此不属于可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事由。嘉禾盛德公司虽然在仲裁审理结束之前即2015年6月19日向某晓燕支付了欠发的工资,但已超过监察部门指令改正的期限即2015年4月30日之前,故不能否认嘉禾盛德公司违法拖欠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嘉禾盛德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的责任,原审认定嘉禾盛德公司向某晓燕支付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9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二为嘉禾盛德公司是否应当向某晓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嘉禾盛德公司与洪晓燕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3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嘉禾盛德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嘉禾盛德公司未能证实其已依法终止了与洪晓燕的劳动合同,嘉禾盛德公司主张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延续与洪晓燕的劳动关系,但对于延续的劳动关系,嘉禾盛德公司仍有与洪晓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嘉禾盛德公司未能证实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洪晓燕,故原审认定嘉禾盛德公司应当承担向某晓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嘉禾盛德公司是否应向某晓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由于嘉禾盛德公司对此项未提起诉讼,原审对仲裁裁决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判项予以认定无误。嘉禾盛德公司再就经济补偿金提起上诉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予审处。综上所述,嘉禾盛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苏韵怡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雅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