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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小虎与张振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虎,张振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虎,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妮,男,汉族,1947年12月16日出生。上诉人张小虎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张小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小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上诉人张小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付大文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