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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贡晓婷与陈庆桐陈爱贞洪志祥厦门桐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晓婷,陈庆桐,陈爱贞,洪志祥,厦门桐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37号原告贡晓婷。被告陈庆桐。被告陈爱贞。被告洪志祥。,被告厦门桐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晓婷诉被告陈庆桐、陈爱贞、洪志祥、厦门桐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太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贡晓婷撤回对被告陈庆桐、陈爱贞、洪志祥、厦门桐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3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1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