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增、王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红增,王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142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建安街51号。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红增。被告:王春香。本院受理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增、王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红增、王春香名下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红增、王春香名下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