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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联合路支行与王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联合路支行,王淑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95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联合路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郝向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少男,男,该行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于颖,女,该行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王淑杰,女,1965年5月27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联合路支行与被告王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联合路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淑杰名下的位于西岗区香二街84号3层3号的房屋的产籍(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93020**),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淑杰名下的位于西岗区香二街84号3层3号的房屋的产籍(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9302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廷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