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485号,原告贾某与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485号原告贾某,女。被告贝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经本院做工作,同意给被告贝某一次和好机会,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