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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485号,原告贾某与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485号原告贾某,女。被告贝某,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经本院做工作,同意给被告贝某一次和好机会,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