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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恢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丽丽、邢晋晋、吉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丽,邢晋晋,吉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程丽丽。被执行人邢晋晋。被执行人吉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程丽丽、邢晋晋、吉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 志 江执行员 刘���龙执行员 柴 党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艳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