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恢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丽丽、邢晋晋、吉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丽,邢晋晋,吉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程丽丽。被执行人邢晋晋。被执行人吉红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程丽丽、邢晋晋、吉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 志 江执行员 刘���龙执行员 柴 党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艳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