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美玲与袁利显、张运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玲,袁利显,张运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98号原告:谢美玲。被告:袁利显。被告:张运超,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玲诉被告袁利显,被告张运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美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谢美玲负担。审 判 长 齐静芳人民陪审员 翟志锋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