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戴春��赌博罪2016刑初105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0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被告人戴某,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戴某伙同同案人李湖东(已判决)先后雇佣同案人谢某、蔡某甲、陈某、黎某(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元下底工业区2号对面2楼地下赌场内,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同年6月26日0时许,谢某、蔡某甲、陈某、黎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赌资1批及对讲机4台。2015年10月12日,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戴某伙同同案人李湖东(已判决)先后雇佣同案人谢某、蔡某甲、陈某、黎某(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元下底工业区2号对面2楼地下赌场内,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同年6月26日0时许,谢某、蔡某甲、陈某、黎某在上址��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赌资1批及对讲机4台。2015年10月12日,戴某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赌具照片,扣押清单,同案人李湖东、谢某、黎某、蔡某甲、陈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王某、黄某乙、周某乙、蔡某丙、张某乙、邓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同案人谢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戴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怀孕的妇女,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