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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法昌与李建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昌,李建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763号原告李法昌,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建增,男,约50多岁,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法昌诉被告李建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法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