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裴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裴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2刑初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男,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吴桂石,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裴某,男,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1016151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西场镇五浪江村委会大村一队*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柱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诉讼代理人吴桂石、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2015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为帮朋友“腾Q”索取债务,被告人裴某伙同裴家靖、裴先春及“阿五”(均另案处理),在北海市海城区三中路鸭肉粉店门口将梁某强行挟持带上裴先春驾驶的丰田轿车,裴家靖坐副驾驶座,被告人裴某和“阿五”坐后排座位将梁某挟持在中间,开车将梁某挟持至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郊外,四人下车对梁某进行殴打,逼梁某还钱,殴打致使梁某身上全身多次软组织挫伤。9月13日上午8时,被告人裴某又伙同三同案人将梁某带回北海市北部湾中路阳光大酒店408房,随后,三同案人离开408号房,由被告人裴某继续“看管”梁某。下午16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裴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裴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现场照片、住宿登记信息、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医院病历记录等。认为,被告人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诉讼代理人诉称,2015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裴某伙同同案人非法拘禁梁某,对梁某进行殴打致梁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在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七天。故请求判令被告人裴某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人民币21045元;2、误工费人民币7808元(3804元/月×2月计);3、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以上项目合计人民币78853元。被告人裴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其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医疗费人民币4136.51元及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由法院裁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为帮朋友“腾Q”索取债务,被告人裴某伙同裴家靖、裴先春及“阿五”(均另案处理),在北海市海城区三中路鸭肉粉店门口将梁某强行挟持带上裴先春驾驶的丰田轿车,裴家靖坐副驾驶座,被告人裴某和“阿五”坐后排座位将梁某挟持在中间,开车将梁某挟持至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郊外,四人下车对梁某进行殴打,逼梁某还钱,殴打致使梁某身上全身多次软组织挫伤。9月13日上午8时,被告人裴某又伙同三同案人将梁某带回北海市北部湾中路阳光大酒店408房,随后,三同案人离开408号房,由被告人裴某继续“看管”梁某。下午16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裴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裴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受伤后在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7天,医疗费为人民币4136.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现场照片、住宿登记信息、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医院病历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为朋友索取债务而伙同同案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裴某与同案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裴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提出的医疗费人民币21045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只提供医疗费为人民币4136.51元的证据,故本院只能支持其医疗费人民币4136.51元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提出的误工费人民币7808元(3804元/月×2月计)的诉讼请求,但其不能提供误工时间为两个月的证据,其住院治疗7天的误工费为人民币910.93元(3804元/月×7天计),而被告人裴某同意赔偿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故本院只能支持其误工费为人民币1000元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不能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参照(20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裴某赔偿医疗费人民币4136.51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5136.51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江 文人民陪审员 候艳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源新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