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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慧塑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方胜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慧塑料有限公司,上海方胜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异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慧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红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旻,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方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建星,厂长。担保人沈建星,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妙境村五队张王家宅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慧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方胜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为由,要求担保人沈建星承担担保责任。经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6日,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沈建星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支付39万元以了结此案,该款项由被执行人公司于2014年5月始每月月底前各支付30,000元,若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由法院对未履行款项按原判决一并再行执行;二、前述履行款项由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星承担担保责任,若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由沈建星对未履行款项按原判决一并承担担保责任。后申请执行人收到还款29,000元,现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全部履行义务,故担保人依法应承担执行担保之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8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沈建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沈建星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方胜线缆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慧塑料有限公司的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盛爱琴审判员  孙 毅审判员  桂波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84条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