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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海琴与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琴,徐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00229号原告:林海琴。被告:徐丽华。原告林海琴与被告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5年12月11日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领款凭证两份交原告收执,原告在庭审中将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16年3月14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海琴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从2016年3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徐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永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