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828号原告辛某某,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马某某,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以与被告马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双喜审 判 员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徐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亚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