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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卓之利等申请赫振东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之利,张永英,赫振东,邢军,崔俊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58-3号申请执行人卓之利。申请执行人张永英。被执行人赫振东。被执行人邢军。被执行人崔俊臣。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卓之利、张永英申请赫振东、邢军、崔俊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赫振东、邢军、崔俊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卓之利、张永英案款146839.5元(赫振东29367.9元、邢军102787.65元、崔俊臣14683.95元),承担执行费2102.59元。在执行78683.95中崔俊臣已全部履行完毕;赫振东、邢军与申请执行人卓之利、张永英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后,赫振东已全部履行完毕,邢军已部分履行37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0000.0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涿执字第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宋玉刚审判员  樊树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武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