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气象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89号原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晓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县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喇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气象局(以下简称省气象局)。法定代表人谢双亭,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祥福,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达鸿魁,男,蒙古族,1969年11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省气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24元,减半收取16212元,由原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晶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