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皓伊与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皓伊,高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皓伊(曾用名杨毅),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继蓉,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军,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上诉人杨皓伊因与被上诉人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4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皓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皓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皓伊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51元,由杨皓伊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杨皓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丽 新代理审判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宋 少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国芳书记员赵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