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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皓伊与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皓伊,高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皓伊(曾用名杨毅),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继蓉,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军,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上诉人杨皓伊因与被上诉人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4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皓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皓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皓伊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51元,由杨皓伊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杨皓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丽   新代理审判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宋   少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国芳书记员赵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