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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436-1号原告李某。被告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周锐锋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