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436-1号原告李某。被告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周锐锋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