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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民初700号原告李艳青诉被告李艳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青,李艳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700号原告李艳青。被告李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青诉被告李艳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青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艳青负担。审判员  管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