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87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贾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