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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87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贾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