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5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5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奉,男,于2015年6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奉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奉到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创世纪网吧准备上网,当其进入该网吧时,发现一张电脑桌上有一串摩托车钥匙,便临时起意想偷走该辆摩托车。于是被告人王某奉便拿走该串摩托车钥匙离开创世纪网吧,在创世纪网吧楼下利用该钥匙报警声找寻到被害人林某的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后被告人王某奉直接驾驶该辆摩托车沿文昌市文建路上到文昌大道回到文城镇平湖一村家中,将该车停放在家中的院子里。2015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奉在文昌市文城镇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公厕门口处被被害人林某的朋友发现后,林某的朋友便上前将其控制后报警,后被告人王某奉被传唤至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被告人王某奉告知公安民警其盗窃而来的摩托车被其停放在自家中,公安民警前往王某奉家中查获该辆摩托车,并将该车退还被害人林某。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450元。另查,被告人王某奉于2014年8月28日经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患有严重疾病,目前正在接受治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车辆参数信息;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奉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奉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奉在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和目前被告人王某奉的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王某奉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物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打击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平人民陪审员 王 用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玫玫书 记 员 符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