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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超与何晓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何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62号原告:李超,男,生于1986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何晓蓉,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何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超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案件受理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