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超与何晓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何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62号原告:李超,男,生于1986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何晓蓉,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何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超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案件受理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