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凯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302号申请人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凯,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号**号楼*单元*号。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