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济达虚开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1022刑更5号罪犯陈济达,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2015年2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4)台三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发票罪判处罪犯陈济达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罪犯陈济达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2015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5)台三刑执字第1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陈济达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6年3月3日经三门县司法局委托,三门县人民医院对罪犯陈济达进行医学鉴定,结论为罪犯陈济达患有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肾功能损害,其病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2016年4月12日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陈济达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济达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