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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绍利诉被告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利,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459号原告:陈绍利。被告: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32-1号。法定代理人: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利诉被告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玲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