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军与被告曾日波、刘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曾日波,刘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284号原告罗军。委托代理人扬子江,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日波。被告刘伯军。本院在受理原告罗军与被告曾日波、刘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罗军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65元,减半收取7283元,原告罗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付 银人民陪审员 赵超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