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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7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军与被告曾日波、刘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曾日波,刘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284号原告罗军。委托代理人扬子江,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日波。被告刘伯军。本院在受理原告罗军与被告曾日波、刘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罗军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65元,减半收取7283元,原告罗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付 银人民陪审员  赵超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