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伟诉省森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省森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315号原告张伟,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省森森,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省森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