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泽波--南大门市场一区五楼5035、5041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丁泽波--南大门市场一区五楼5035,5041号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1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丁泽波--南大门市场一区五楼5035、5041号,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一区*楼*********号。经营者丁泽波,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泽波--南大门市场一区五楼5035、5041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丹审 判 员 彭建爱代理审判员 陈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