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河南鸿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继洲、张莹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河南鸿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继洲,张莹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209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代表人郭学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锋,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员工。被告河南鸿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爱卿,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继洲,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张莹光,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被告河南鸿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莹光共同委托代理人楚敬,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鸿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继洲、张莹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鸿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继洲、张莹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鸿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继洲、张莹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冉 强审判员 杨丽娟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晓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