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琴凤、李伟江与张建英、是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凤,李伟江,张建英,是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凤。申请执行人李伟江。被执行人张建英。被执行人是彩琴,系张建英妻子。王琴凤、李伟江与张建英、是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武山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建英、是彩琴尚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523280元,因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建英、是彩琴涉案较多。被执行人张建英、是彩琴所有的坐落于郑陆镇焦溪溪河路x号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未能成交,后经债权人协商一致,以1350000元作价抵偿给申请人之一的承巍,同时张建英名下的牌号为苏D×××××号小型汽车一辆亦作价350000元抵偿给承巍,由承巍受偿800000元,其再行支付900000元用于其他案件的执行。扣除为被执行人张建英、是彩琴代付银行抵押贷款241000元后,王琴凤、李伟江按比例分配到1518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山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胥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