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24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昌前,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梦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