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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丁志远申请执行王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远,王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丁志远,男,现住达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王永泉,男,现住达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丁志远申请执行王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3)达法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永泉所有的车库一套和被执行人王永泉所有的车库一套和被执行人王永泉所有的车库一套,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王永泉所有的车库一套。二、拍卖被执行人王永泉所有的车库一套。三、拍卖被执行人王永泉所有的车库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喜平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成 关注公众号“”